法律解释的具体操作性原则,是指引法律解释工作正确运行的航标灯。而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解释应当遵循何种原则,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对此,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伍劲松在《当代法学》上发表文章《论行政执法解释的具体原则》中指出:
行政执法过程中,解释与适用行政法规范不能回避如下问题:行政执法是否应以公共利益为标准进行合目的性解释?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是否包含解释的明确性?而解释的明确性应涵盖哪些基本要素?如何使行政执法解释能够获得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的接受?
笔者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解释和援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与可接受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适应社会发展;明确性原则强调行政执法的可理解性、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以澄清法律疑义,实现法律目的;可接受性原则强调积极听取意见、正当的解释方法与充分说明理由。上述具体解释原则服务于共同的解释目标,即为行政执法寻找正当性理由,以便使行政处理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法制网见习编辑侯建斌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