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类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机构的硬件设施、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如果在校外辅导机构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经常引发争议。西城法院经调研发现,近几年未成年人在校外辅导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件,呈现出文体活动伤害高发、设施设备致害多、非正规机构管理混乱等特点。
在日前西城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7岁的小溪在某舞蹈中心参加舞蹈训练,在进行下腰动作时,觉得双下肢麻木无力,后出现腰背部疼痛。小溪的父亲到达后将小溪送到儿童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骨髓损伤,入院治疗11天后,小溪双下肢运动感觉丧失,确定诊断为胸8脊髓损伤,后转入北京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经鉴定,小溪在舞蹈中心进行的舞蹈动作与目前的病情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溪构成二级伤残,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也同样适用于学生在校外辅导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情形。”小溪的遭遇令人扼腕叹息。“小溪所进行的下腰动作,具有一定危险性,舞蹈中心对于教学中涉及有风险的舞蹈动作,应进行明示并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该舞蹈中心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舞蹈中心赔偿小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五万余元。”
西城法院未审庭庭长甘小琴法官介绍道,篮球、足球、舞蹈等体育活动多有一定危险性,参与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一定的预知,如果因为违反规则产生损害,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而对辅导班而言,开展或教授此类文体活动,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和丰富的经验,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岁的小凯就在一起人身损害中自行承担了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小凯参加某培训中心组织的美国优质高中夏季学院活动。一天晚上,小凯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篮球活动时,与同样参加该行程的小龙撞到了一起,造成小凯鼻子外伤。事发后,带队老师陪同小凯前往美国当地一家医院对伤口进行处理,但是老师并没有及时将具体情况通知小凯的家长。小凯回国后,母亲发现小凯的鼻子有点歪,就带着小凯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术后外鼻外形改善不明显。因此,小凯诉至法院,要求小龙及其父母以及培训中心进行赔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打篮球时小龙位于小凯前方,小龙转身时撞到小凯,故小凯对于自己受伤结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小龙虽无主观故意,但其客观行为造成小凯受伤的结果,亦应分担经济损失。关于校方的责任问题,培训中心在事发后没有及时通知双方家长;没有及时进行保险报案;在小凯鼻骨骨折情况下,没有带其进行进一步治疗,故对于小凯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确定小凯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龙承担20%责任,培训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甘法官向家长们发出倡议,尽量选择正规注册的辅导机构,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纠纷的解决。在与培训结构签订相关培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发生事故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缴费证据,保留就医相关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