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2010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期间,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亏损,多次拖欠陈某工资,其加班费更是分文未发。陈某多次催要工资及加班费,但公司始终以亏损为由不支付。2015年8月14日,陈某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今年5月10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期间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共计8689元。
该公司辩称: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拖欠了陈某2014年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但陈某到2016年5月1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已无权索要工资及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最后工作至2015年8月14日,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仲裁,其关于支付工资、加班费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