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徐某入职济南某公司。2015年底,徐某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徐某称自己在其他公司有20年的工龄,按照相关规定应享受15天的年休假。负责人认为徐某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仅1年,只能休假5天。2016年1月,徐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489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要求社会对劳动者长期工作进行休假补偿的一种制度,此种补偿应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核算劳动者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年限也应以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为准,不应限定为在某个单位累计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徐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应为15天。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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