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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提高群体案件受援人满意度的做法
作者: 胡光林 信息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访问次数: 字号:[ ]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群体案件多发,劳动争议群体案件尤为突出。处理得当,则社会稳定;处理失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妥善处理群体案件,积极化解矛盾,让受援人满意,是摆在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眼前的重要课题。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提出亲民、便民、利民六字方针,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地工作方法。

    一、办理群体案件,亲民是提高受援人满意度的首要方法。

    首先是热情接待,稳定群众情绪。群体案件由于人数众多,群情激奋,接待不当,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当群众跑了多个部门最后来到我们这里时,心里承受能力往往已达极限,热情耐心地接待他们是稳定局面的首要方法。

    其次是即时受理,要让群众能感受到政府有心帮他们。对于群体案件,符合援助范围的应即时表示受理,然后针对案件实情进行分组分批,推选代表讨论具体案情。这样有利于避免人数众多各说各话,防止群众情绪失控,也有利于了解案情。

    再次是解释法律,说明解决案件的具体思路和对策,要让群众能感受到政府有能力帮他们。在案情了解后,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拟订应对策略,与代表人、承办人一道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让代表人感到心中有数,通过代表人稳定群众情绪。

    第四是保持沟通,主动通报案件进展,让群众心里踏实。在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援助中心与各代表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并让他们转告各自所代表的人,让群众心里踏实,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

    二、办理群体案件,便民是提高受援人满意度的基本方法。

    一是在接待、受理程序上便民。群体案件人数往往人众多,有时甚至好几百人。在咨询、接待阶段,如果让这些群众都来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费时费力,还影响工作秩序,甚至容易使局势失控。我们的做法时,无论是原发性群体案件还是其它部门转交的群体案件,我们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第一手信息。在了解一些基本信息后,确定代表人,再与代表人深入沟通,商讨案件证据材料、仲裁(诉讼)请求、案件办理思路,确定了这些内容后转入正式受理程序。此举可以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二是在审查、办理程序上便民。在群众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请材料审查环节,我们的做法是:将人员根据工种、班组或代表人关系等因素进行分组,每组或相关组的代表人将其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列表,我们组织力量将每组申请法律援助应需要的材料进行整理,每组每人一份,事先将申请内容填好,当每组人员来办手续时只需要解释内容和签字。具体来说我们将申请表中的常规事项特别是证据材料、案件概述、申请理由、审查意见、谈话笔录等事先打印并复印,并根据身份信息自己或者要求代表人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完善,在分组办手续时只要受援人签字即可。群体案件案情基本相同,诉求也基本相同,特别是群体性讨薪案件,往往只是欠薪金额和工龄的区别,上述工作方法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不会填写表格、申请材料之苦,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签署推选代表人文件时,虽然我们事先对人员进行了分组,也特别叮嘱了注意事项,特别是按顺序签字,但是由于申请人人数众多,再加上个别申请人不听指导,申请人为了早回家甚至相互抢着签字,打乱了我们的工作安排,我们为了防止申请漏签只好一一核对,既影响工作效率,也影响相关文件的美观统一。为此,我们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将申请人按组打上名单,申请人在相应的名单后面签字,我们作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乱签和漏签,避免了申请人因漏签而再次跑路。

    三是在其它程序上便民。针对群体案件特别是欠薪案件往往会走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多个程序的现实考虑,我们要求申请人在签署推选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文件时签发多份作为备用,这样如果申请人或对方对仲裁裁决(判决)不服时,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时,只需代表人签字而无需申请人反复跑路,可以很快进入下一个程序。为申请节约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

    三、办理群体案件,利民是提高受援人满意度的根本方法。

    一是打好保全牌。受援人打官司为的是能拿到钱,而不是一张法律白条。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案件承办人时就特别强调,不能仅仅为了完成任务,而要把案件能得以执行作为事先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搜集案件本身的相关证据时要特别注重搜集被告人的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争取做到证据确凿,保全及时。

    二是打好被告牌。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办理某商务会馆装修工程拖欠工资一案中,根据案件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将上述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全部列为被告,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虽然法院判决发包人无须承担支付工资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及时对工程进行结算,致使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工人工资。因此在工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援助中心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发包人为被申请执行人主体,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限额内垫付工资,终于在农历大年三十上午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三是打好对结牌。在办理其它部门转交的案件时,要注重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注重调动转交部门的资源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能胜诉甚至是将来能得以执行。如劳动部门转交的案件,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时,尽量要求其劳动监察部门出具调查报告或调查笔录;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转交的案件,要求其提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或调查笔录;派出所转交的案件,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笔录复印件,或出警情况说明或有关情况说明;信访部门转交的案件,可以要求其一并参与有关案件的处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案件。群体性讨薪案件,群众往往上访,法律援助与信访对接,对于快速有效解决欠薪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上述某商务会馆装修工程拖欠工资案第二批案件中,由于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信访、法院部门对接,最终法院在冻结第一批案件的执行款时一并冻结第二批工人工资,并免除了工人担保,极大地减轻了工人负担,确保了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四是打好第三人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0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今后,在办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充分利用这一指导精神,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原告,避免原告诉累,更能避免侵权人拿了保险金拒绝支付给原告而使原告权益受损的情形。

    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群体案件中推行的亲民、便民、利民方针,既方便了群众维权,又减轻了政府维稳压力,把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烙进了人民群众内心深处,有效改善了干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法制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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