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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法庭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的报告
作者: 吴久宏 苏煜 信息来源: 北京市高级法院教育培训处 发布日期:2011-09-14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全面了解目前全市法院人民法庭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教育培训工作水平,市高级法院教育培训处对2008—2010年全市法院人民法庭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研采取了工作总结、听取汇报、座谈交流、调查问卷等形式,征询了本市朝阳等14个法院58个法庭的教育培训主管院领导、教育培训工作人员、部分法庭领导和法官的意见,并根据调研数据提出加强和改善法庭教育培训的一些初步思考,最终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以期对法庭教育培训工作的完善提供基础性依据和对策。
  一、大规模开展法庭干警分类培训
  多年来,北京高院和各基层法院都非常重视人民法庭的教育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北京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高院集中培训、各区县法院法庭自主培训等方式,提升法官司法理念,强化法官司法能力。目前已构建起以人才工程为主线,以分类、分层次培训为支点,以司法能力提升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为保障的具有首都法院特色的法庭教育培训体系,初步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培训的转变、由知识补充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提高型培训的转变”。
  1、强化法庭领导干部培训,提升领导力。选送法庭处职以上领导干部到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党校参加培训,完成市委组织部要求的每人每年40学时的在线学习任务。2010年,举办全市法院法庭长轮训班,培训法庭领导干部110人次。
  2、加强法官培训,提升司法能力。(1)举办3期法庭法官轮训班。由市高级法院采取面授、视频授课、网络授课等形式实施,轮训时间不少于7天。(2)举办法庭业务培训班。按照法庭法官所在岗位职责不同开展分类培训,每年举办民事、商事以及立案工作等培训班40余期,培训1000余人次的法庭法官。(3)举办法庭业务专题讲座。鉴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律、司法解释大量颁布,每年举办电视专题讲座10余期。(4)外派培训。全国性及全市性培训的名额分配向法庭法官倾斜,选派大量优秀法庭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
  3、创新年轻干部培训,确保法庭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构建起集“阶梯式”培训、“体验制”锻炼、“导师制”培养于一体的青年干警教育培养机制。(1)“阶梯式”培训。抓住从法学院学生到法院干警的转变,开展210学时的新录用大学生岗前教育;抓住从法官助理到法官的转变,划分民、商等专业开展为期一年的预备法官培训;抓住初任法官向合格法官的转变,开展初任法官培训。(2)“体验制”锻炼。进一步调整培养方式,把2000余名新录用大学生放到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和法庭进行体验锻炼,并组织近三年录用的大学生先后到青海、内蒙等地社会考察,感受国情的差异。(3)“导师制”培养。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新录用大学生“带教制”学习、预备法官“指导制”实践和初任法官“督导制”培养。
  4、以培养业务技能为重点,抓好法庭司法辅助人员培训。(1)书记员培训。制定《书记员业务培训大纲》,以书记员辅助庭审能力为核心,从书记员等方面开展技能培训和考试。(2)司法警察培训。开展法警行为规范、一招制敌、安全检查、警司晋升警督等17期司法警察培训。
  二、探索法庭教育培训的内容
  1、对法庭业务共性内容的培训。全市58个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市法院的四分之一,但法庭干警仅有816人。审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且类型化较强,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1)强化司法理念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法庭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2)强化司法能力培训。围绕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疑难问题,开展各类专题业务培训。针对法律适用、庭审驾驭、裁判文书制作和诉讼调解能力等法官职业的核心技能,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交流、观摩庭审、文书评比等活动。(3)强化社会知识培训。组织法庭干警参加市人保局的各项继续教育学习;组织法庭青年法官学习辖区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方言土语,为深入群众、做群众工作打好基础。
  2、结合法庭所处地域、受理案件类型开展针对性培训。(1)地处农村地区的法庭。注重研究乡土社会和人情社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庭法官对辖区社会关系的认识,了解农村组织和宗族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展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向培训。(2)地处城乡结合部的法庭。重点从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利益诉求和劳资关系、征地拆迁纠纷、基层组织选举纠纷等利益冲突型矛盾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开展培训。(3)地处高新产业聚集区的法庭。如海淀法院上地法庭针对常见的商事案件,对法官加强公司案件、保险案件所涉行业知识的培训,使法官掌握行业规则,更有利于达成调解,也便于执行。(4)地处矿区的巡回法庭。如石景山迁安法庭针对矿区“企业办社会”和巡回异地办案的特殊性,进行与大型国企相关政策和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培训。
  三、加强法庭教育培训服务保障
  1、创新培训服务理念。(1)坚持全员培训。考虑派出法庭的共性,坚持对法庭干警实行全员培训。2008—2011年5月,市高院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104期,培训全市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3014人次,统一对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认识,促进裁判的一致性。(2)提供均等的培训机会。通过合理分配参训名额等措施,努力为不同区位的法庭法官提供均等的培训机会,促进全市法庭法官素质的均衡发展和司法能力的共同提升。
  2、创新师资、课程和教材建设。(1)大力开展“法官教法官”活动。目前全市法院共有42位法官兼职教师、310位预备法官培训技能指导教师和609位新录用大学生带教法官,初步形成了一只数量充足、经验丰富法官教学队伍。法官师资占全部法庭授课师资的三分之二以上。(2)建立培训课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综合素质、法官助理职业技能、司法能力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法庭法官课程体系。(3)教材建设。探索编写6种以案例教学为主体的法庭法官培训教材,得到广大法庭法官的好评。
  四、通过培训推动法庭各项工作
  1、法庭干警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有力地加强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培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灌输“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法庭干警对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水平,提升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引导广大法庭干警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考虑,牢固树立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意识。
  2、法庭干警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能力明显提升。(1)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如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创立“五元一点”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变被动的“坐堂收案、问案”为主动的诉前调解、巡回收案、就地审判;变司法调解为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诉前。高院及时举办培训班推广改经验,促进全市法庭法官“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2)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如先后举办多期民事调解工作培训班,并赴法国和德国考察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参训的法庭法官积极实现培训成果转化,探索建立立案前化解制度,运用人民调解进立案庭等方式,有效控制矛盾增量,减少矛盾存量。2011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同比下降6.9%,改变了长期以来新收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3)“公正廉洁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针对房地产纠纷等一系列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产生的纠纷,举办了大量民、商事审判实务培训班。培训统一了法庭法官的司法尺度,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首都经济总体平稳运行。
  3、促进法庭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推进。法庭教育培训工作已经成为法庭人才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1)法庭队伍的人才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截止2011年6月底,全市法庭审判人员平均年龄为34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人员达590人,比例为96.4%,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审判人员达271人,比例为44.3%。初步形成了一支以研究生、本科生为主体的专业审判力量。(2)提高法庭法官审判和调研工作能力,培养出一批先进典型和业务骨干。通过外派培训、上派下挂、师资培养、学术研讨、调研活动、高级研修等方式,为法庭法官提升审判和调研工作能力提供平台。多名优秀法庭法官走上全国或全市法官培训的讲台;2008年以来,10余名法庭法官在全国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发现和培养了一批既擅长办案、又善于总结的先进典型和专家型人才。(3)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拓宽人才培养途径。选派优秀法庭年轻干部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和市委政法委举办的高层次培训;选派优秀法庭法官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任务艰巨的地方进行挂职锻炼,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4)法庭青年干警一体化培养成效显著。各阶段法庭青年干警的思想素质、职业水平和综合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所从事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得到了所在法庭领导和当事人的认可,部分青年干警已经成为业务骨干或后备干部。
    (一)工学矛盾突出,严重制约培训的开展
      (二)多种因素制约培训的实效性、深度和广度
  1、存在问题:(1)部分培训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特别体现在对新司法解释的培训中,与法律公布后一段时间后再实施不同,司法解释从通过、公布到实施的时间一般很短,难以举办有效的培训。(2)部分培训内容与法庭法官的审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由于不同审级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标的均有较大差别,以致培训众口难调。(3)对法官授课欢迎程度高于对专家、学者的授课。在现行法官考评机制之下,法庭法官参加培训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通过培训提高办案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改判、发回率。作为司法解释或审判工作意见制定者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业务庭领导、法官,往往又是辖区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他们的授课得到85%以上法庭法官的肯定。
  2、改进意见:(1)进一步加强法庭教育培训需求调研。形成科学的培训计划形成机制。重点参考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法庭法官的意见;尽量贴近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提升法庭法官司法能力,解决全市法庭审判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对于个性化选题由各基层法院或法庭自办培训。(2)推行法官教学。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及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推行“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实现司法经验的有效传承。(3)进一步调动法庭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法庭法官自我学习能力有待提升,对一些热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不高。因此,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关,继续招录受过系统法学教育、有较强自学能力和意识的法官后备人选;另一方面要有重点、有计划地鼓励法庭法官关注审判热点,指导法庭法官开展自学。
  (三)师资队伍、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不稳定
  1、存在问题:(1)师资队伍不稳定。因退休、调离法院等情况,法院兼职教师人数有所减少。部分兼职教师提出,所在法院可以保证授课时间,但对备课时间没有专门安排;授课、备课工作难以量化,尚未纳入本人业绩考核范围。(2)教育培训机构、人员存在的问题。在调研中,2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人员不足影响了本法院培训工作的开展;因培训工作主要是事务性工作,导致很多培训工作人员在提升为法官后要求调到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人员流失严重;培训人员工作经验不足,难以圆满完成组织法庭法官培训的任务。
  2、改进意见:培训必须首先稳定师资和培训者队伍,提升培训者素质。(1)进一步共享优质师资资源,延展培训覆盖面。吸收优秀师资充实兼职教师队伍;收集师资的授课专长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各法院,使各法庭能够共享优质师资。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尊重、支持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2)稳定培训队伍,培训培训者。高院继续向各法院呼吁建立教育培训专门机构,稳定教育培训工作队伍。加大对培训者的培训力度,继续通过定期举办教育培训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培训全市法院培训工作人员,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四)培训经费不足,制约法庭培训的进一步开展
  1、存在问题:(1)法庭培训经费缺口较大。本市行政经费实行市级、区县财政“分灶吃饭”政策,部分区、县法院难以负担法庭法官正常培训。(2)法庭培训经费不平衡。法庭教育培训投入差异较大。有的法院法庭培训经费能够充分保证,但更多的远郊区、县法院,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法庭培训经费普遍经费不足。(3)难以组织有效的法庭法官培训。势必会使部分法庭法官不能参加培训,不能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强化技能训练。
  2、改进意见:(1)逐步实现完善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各基层法院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确保法庭教育培训经费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2)建立、健全法庭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要根据教育培训的需要和进度做好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倡勤俭节约,促进法庭培训工作保质保量地开展。(3)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在保证现有法庭培训规模的基础上,不缩短培训时间,每年为全市法庭法官提供3天的集中脱产培训,其余时间的培训任务通过在岗学习及本法院或本法庭零散组织来完成;充分利用法院现有的信息系统,开设网络课堂、组织电视会议系统培训,搭建现代化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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