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协会工作,强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刻制
1.协会各工作部门(办公室、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印章。
2.刻制印章由协会法人代表批准,由协会办公室协助办理。
二、印章使用范围
1.向上级单位报送材料、报表,加盖北京继续教育协会印章。
2.向协会请示、报告工作,加盖有关工作部门印章。
3.对外联系工作,开展活动,加盖北京继续教育协会印章或各工作部门印章。
4.对协会内部部署工作、组织活动,加盖北京继续教育协会或协会各工作部门印章。
5.其他有关事项的办理。
三、印章管理
1.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加盖协会印章。
2.经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加盖各工作部门印章。
3.协会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各工作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专人保管。
4.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留存有关材料。
四、文件备案
盖有协会及有关工作部门印章的文件、材料,各工作部门除留存自己备案外,应报协会办公室一份备案。
五、本办法经协会2015年10月2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