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京民社发〔2006〕414号)和《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中,企业按每年3000-5000元标准收取会费;事业单位按每年2000-3000元标准收取会费。
2.个人会员按每年100元标准收取会费。
二、会费交纳办法
1.每年会员根据协会办公室下发的会费收缴通知按时交纳会费。协会办公室收到会费后,须及时给交费会员开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可直接交纳和银行汇款(开户行:工商银行王府井金街支行;收款单位: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账号:0200000709014409371)。
3.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需到协会领取“减免会费申请表”,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三、会费使用
1.会费支出项目
(1)开展各种继续教育活动;
(2)支付《北京继续教育》杂志编印费用;
(3)免费发给会员有关杂志资料;
(4)支付协会日常工作等费用。
2.会费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协会秘书长批准使用,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四、本办法经协会2015年10月2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北京继续教育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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