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自己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该公司支付其工资除去加班费、个人应该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后,每月到帐金额不足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400元。本人到公司询问,公司告知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但应该包括个人应该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张先生问: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到底什么是最低工资,应该包括哪些工资项目。
律师答:《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加班工资是不应当列入最低工资的。如果扣除加班工资后,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是违法的。
至于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在《最低工资规定》中并未明确,各地有各自规定,需要视当地具体规定来判断。《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就张先生的情况,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最低工资,即扣除这些“费”“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张先生可以就法律规定找公司理论,也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