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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廉政文化建设之启示
信息来源: 江苏交通网 发布日期:2013-06-04 访问次数: 字号:[ ]

  当腐败问题日益成为世界性发展难题时,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先行积极应对,不仅从体制改革、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大惩治和预防的力度,而且也在运用文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并形成了为社会所认可和遵循的廉政文化体系。我国“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提出是在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于2007年写入十七大报告,起步较晚,正处于探索发展期。毛泽东曾指出:“我们必须借鉴一切优秀的……遗产,批判地吸收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借鉴”,“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研究国际廉政文化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和实践经验,给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带来许多有益启示与借鉴。

  启示一:为政府公务人员道德立法

  廉政文化,是人们围绕廉政行为和现象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思想认识、道德判断,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评价的总和,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形态。廉政文化是道德理性长期积累的精神精髓,思想道德建设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阵地。腐败往往是首先从思想防线突破,良好的道德意识可以使政府官员树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是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软约束”,诚如黑格尔所言:“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2]。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使“主观意志的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政府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彻了一堵厚厚的思想防腐墙,大大增强了其廉洁自律意识。

  美国国会在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并于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官员的道德约束。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职权行使、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使道德建设具有可操作性,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联邦政府道德建设指导机关——道德署。韩国于1981年制定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又称《公务员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登记、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惩罚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颁布了《〈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令》,对公职人员需遵守的伦理规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韩国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总统亲属的监督,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高级家属的财产状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其伦理行为的监管。严格、具体而可操作性强的道德立法,规避了道德自律的主观性,强化了公务人员的自律意识,在预防腐败行为这一重要环节首先筑牢了廉洁自觉的思想道德堤坝。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主要是依靠人们的内心观念来维持。为道德立法,突破了传统观念中道德靠人格自律实现路径的思维定势,针对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公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以法的形式变“软约束”为“硬制约”来筑牢公职人员的思想防线,不能不说给我国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一个路径参考。中华文明有优秀的道德传承,有深厚的道德文化根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首先强调的是自我修养,也只有自我修养完善了,家庭、国家、天下才能有序、安定、繁荣。然而,全球思想文化的交融碰撞、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动、市场经济的转型转轨等,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信仰、道德水准带来的强大的冲击与变动,政府公职人员也概莫能外。

  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预腐防腐首要人群是领导干部及政府公职人员。作为代替人民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大熔炉,要面对世俗生活各种诱惑,能否突破社会潜规则而不被权力、金钱与美女所俘虏,只靠道德的自律确实是力量单薄。虽然我国已有许多关于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但普遍存在约束力不强的发展现状。如能以法的形式和科学有效的实施细则对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予以规范与严厉惩处,以法律的尊严去规范道德自律,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腐防变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的文化自觉。

  启示二:全民普廉的可持续发展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内容的文化,其主要特征首先“是主体的大众性,主要表现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3]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但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应当是社会大众。廉政文化的形成发展是渗透性、潜移默化型的,是在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经过长期积淀而成的。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养成与坚持也是动态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社会人的良好思想道德、廉政观念也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积累而成的。全民参与廉政建设,从小抓廉政教育,培育知法守法精神,是新加坡、芬兰等国给我们的重要借鉴资源。

  新加坡的廉政教育早期化、社会化,芬兰的早期普法教育,以及形成可持续的廉政教育机制,都为提高社会廉洁程度、营造廉政良好社会氛围奠定了重要基础。新加坡对全民的廉政教育从青少年时期抓起,早在1984年时就在中学三四年级开设了《儒家伦理》课,后来虽在20世纪90年代取消但开设的廉政教育课更加多样化,使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贿赂都是违法的。新加坡每年要开展社会道德教育,反腐部门还要组织一些活动,教育公民把腐败看作是对社区和国家的危害。芬兰非常重视儿童在基础教育阶段的遵纪守法的观念教育,高中阶段就学习法律基础知识,青少年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知识,确立了遵纪守法的观念。这样,公民就自然而然形成了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权谋私被认为令人唾弃的行为。在芬兰,所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一律要宣誓守法。政府官员必须做到在任何时候都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准确地把握社交和腐败的界线。韩国政府在中小学教学课程中设置反腐败内容,加深下一代对腐败危害的认识。

  廉政教育、普法教育早期化、社会化,遵循了廉政文化渗透性积累的发展规律。廉政文化建设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立竿见影,因而必须有一个长远发展规划,建立一种长效工作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了开展了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六进活动”,结合地方文化特色也创设了一些丰富多彩的载体和活动,如廉政墙、廉政主题公园、廉政教育基地、廉政屏保、廉政书法展等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廉政理念是否真正入脑入心,从当前腐败发生的特点来分析,还是差强人意,究其因,其与文化形成特点有关,也与建设思路、方式方法相关。面对深刻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社情,推进廉政文化健康发展应当进行战略思路调整,既要亡羊补牢更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既要注重当前建设,又要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廉政教育走入课堂,廉政故事写入课本,学校真正担负起法律知识的普及,将廉政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中,融入个人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中,腐败文化在博弈中必定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廉洁程度必定提高。

  启示三:领导者崇廉尚洁,率先垂范

  廉政文化的构建,关键在于能否形成文化的普遍认同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评价[4]。俗语曰:“官清民风正,吏廉民自安”。领导者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实践者、传播者,其崇廉敬洁的率先垂范对廉政文化的普遍认同起着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执政的四十多年里,本人的率先垂范言行和其领导层的以身作则,对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是预防腐败、提高社会廉洁度的成功典范。再如,韩国前总统金泳三在上任后,即表示要从反腐败做起。上任伊始就率先公布自己和家属的全部财产,压缩总统办公费用,关闭总统高尔夫球场,降低总统午餐标准,为廉政建设开了好头。瑞典前副首相莫娜萨林1995年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衣物遭非议而被迫辞职。高层领导人的清正廉洁的身体力行,为国人做出了榜样、楷模,客观上抑制了该国腐败文化的盛行,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生。

  身教重于言教。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保持,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共产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率先垂范精神。然而,近年来腐败现象所表现出的高官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单是2009年就有近20名省部级高官落马,腐败高官们不是率先廉洁,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率先贪腐,这就给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人民对党的信任以及廉政文化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都造成了极坏影响、极大危害。领导干部不是不吃粮食的铁人,既有七情六欲也有个人利益,但不能忘记的是,他们掌握着的公共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是代表人民在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维护人民公共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现在,许多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不强,原因就在于许多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作怪,错误地认为制度是管下属的,而自己置于制度之上,殊不知一般干部群众的双眼都在盯着领导干部。就财产申报制度而言,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后被许多国家借鉴,是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我国从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的规定》,到2001年《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再到20107月最新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内容在一步步接近财产申报制度。但就前两个《规定》执行情况和个别地方的试水来看不很乐观。高层领导、握有重权机关的领导干部率先财产申报,也许是财产申报制度的破冰之履。

  启示四:对公务人员收受礼品严格的法律规定与惩处

  礼尚往来,接受或互送物品,对一般平民百姓来说是礼节,是交流感情、融恰关系的一种交往方式。而对国家公务人员这一掌握国家公权力的群体来说,其意味就不只是交流感情这么简单,稍有不慎就可能拿国家权力交换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危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法以人性恶为假设前提,通过其强力规制而达到威慑、预防腐败的效果,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治本之道。西方国家对国家公务人员收受礼品以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严厉惩处,不仅保证了国家公务人员不敢腐败,而且净化了社会环境,促进了廉洁从政良好文化氛围的形成。

  联邦德国为防止政府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对于兼职、受礼及贪污舞弊等腐败行为,除刑法外,还以《联邦公务员法》、《纪律惩戒法》、《联邦旅差费用法》、《联邦工资条例》等各项单项法规加以严格规定。对于政府官员受礼行为,《联邦官员法》规定,政府官员即使在终止了公务行为关系以后,也只有经他所在部门的批准同意才可接受与其职务相关的礼品或酬谢。芬兰之所以是最廉洁国家与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分不开的。其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电器、免费旅行都可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视为受贿。新加坡建立了包含《反贪污法》、《公务员法》、《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等一套严密而全面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其中对公务人员收受礼品有极严格的规定:不得接受公众人士赠送的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活动;在退休之前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参加娱乐应酬活动;如特殊情况礼物无法拒绝,可暂时收下,然后向上级报告上交,如本人确实需要,需按礼品价格付款。并且,在公务员受贿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如果主管官员未及时发现下属问题要被“连坐”。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尚往来,互赠礼物被看作尊敬、礼貌、交流情感的表达方式。俗话说,礼轻人意重。然而受市场经济规则的严重影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猖獗蔓延,礼物表达的含义变了味,找工作要送礼、上学要送礼、医院做手术要送红包……办事必送礼潜规则人人鄙视却又人人在遵守。办事必须找关系“下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人文社会环境恶化给廉政文化建设带来极大挑战。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这里国家规定是指,如《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送礼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单项都没有上升到法的层面,强制力、约束力不强,配套罚则跟不上,所以根本实施不起来。重新审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规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并配以严格的惩治法规,对腐败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重塑国家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启示五:以耻感文化营造社会尚廉仇贪的良好氛围

  耻,原义是对可恶不伦之事的舆论鞭打与精神谴责,是骂声不绝的斥责。耻辱就是对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国家法律、不履行社会义务等各种错误行为的否定、贬斥。如果一个国家的全体社会公民都能明辨善恶、是非、美丑,以廉为荣,以贪腐为耻,使腐败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廉政清洁成为社会文化自觉,那么国家的廉洁程度自然会提高。

  在日本和新加坡,廉政文化被落实到道德判断和规范的层面,表现为无论是个人的内心世界还是社会的主流意识,都注重神圣而崇高的精神追求,对是非、善恶、美丑有明晰的判断和高度的自觉、自尊和自律[5]。日本的以名誉和尊严至上的“耻感文化”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日本全社会普遍赞誉诚实守信、一层不染的人格,他们对腐败是嫉恶如仇,即使是利用公家的胶卷为自己家人照了几张相片这样的小过错,也不会得到媒体和民众的宽宥。新加坡把公务员的人生信仰、道德操手看作是第一位的,提倡诚实、正直、廉洁、秉公执法,痛恨腐败,人们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作是社会的公敌。在芬兰,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的行为被认为是最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人们崇尚自尊自律,鄙视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丑恶行为。

  “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我国自古就有深厚的廉耻文化。如《论语》有“行己有耻”,即是说作为一个人要有自尊、自爱之心,不要做令自己名誉受损而羞愧、耻辱的事情;“知耻而近乎勇”,知道什么是耻辱,这样的精神能给你带来勇气。孟子也曰:“人不可无耻”、“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然而,在信息技术现代化的今天,在文明程度更高的现在,古人的遗训已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忘得金光,被大多数的一般人所抹杀、淡化,一切向钱看,哪管荣誉和耻辱。吸纳优秀的传统文明,全方位开展渗透式廉政教育,使全体社会公民明辨是非,知耻而明德,将知耻转化为一种精神动力,转化为民族的凝聚力,不以经济转型为借口,不以个人得失为价值衡量,强化法治意识,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贪污腐败行为痛斥痛打,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廉政文化的必然路径。

  结语:

  文化是一种厚重的沉积,是一种历史的传承。各国廉政文化建设所取得优秀成果和经验都与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传统等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机械地搬用都不会适合本国廉政文化建设。只有在尊重本国发展实际的基础上,传承民族文化,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外来先进经验和成果,才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才能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健康、有序、和谐的文化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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