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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务员培训的登记范围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3-25 访问次数: 字号:[ ]
  2006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电子档案,实现即时查询。”
  公务员培训登记是公务员培训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务员培训登记工作,是使公务员培训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现将公务员培训登记范围暂定如下:
  一、市级公务员培训登记范围
  1、参加由市委组织部组织的研讨班、研修班、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和其它各类培训班。
  2、参加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任职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和其它培训班。
  3、经本单位同意,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班。
  4、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班。
  5、参加本局级单位组织或认可的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和其它培训班。
  6、参加由外办、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各类境外培训班。
  7、参加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
  8、参加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共课学习。
  9、基层公务员参加的学历教育。
  二、区县公务员培训登记范围
  1、参加上述对市级机关公务员规定的1——8类培训。
  2、参加由区县委组织部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等培训班。
  3、参加区县委组织部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等培训班。
  4、基层公务员参加的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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